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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6-18 00:37:06 阅读: 来源:安全网厂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字〔2005〕5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和田间、农村场院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尽快恢复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或者生产秩序。

1.4.3 实行分工负责。按照事故处理职责范围,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 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自治区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谈爱和主任担任组长,李一洪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冯光伟、赖永裕、黄卡林、冯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永裕兼任,副主任由黄卡林兼任。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指挥部应由政府办公室、农机、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纪检监察、检察、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或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2.2 内设机构及分工

直接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的市、县,指挥部应下设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人员要配齐并相对稳定。预案启动时,各小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2.2.1现但冷却阶段的尺寸收缩却不能疏忽场指挥组:掌握全面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制订现场抢救措施,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2.2.2 医疗救护组: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发生群伤时,制定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生命,减少死亡。

2.2.3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负责对现场取证、勘查、分析,写好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认定。

2.2.4 治安维护组: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5 善后处理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2.2.6 后勤保障组: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做好现场抢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按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3.1.1 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 对液压施力的拉力实验机 ,如果系统油压在实验进程中施力忽高忽低 ,实验结果会造成比较大的误差故调查处理工作。

3.1.2 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现场抢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参与和指导抢救工作;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3 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抢救,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主要领导赴现场指导;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4 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重特大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现场抢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组织事故调查,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

3.2 信息报告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本预案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农机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总结和报告工作。接到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1)县级处理的农机事故,县级农机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同时直接报自治区农机安委办;

(2)市级处理的农机事故,市级农机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机安委办;

(3)自治区农机安委会接到报告后,报自治区安委办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3.2 通信

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求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 指挥和协调

(1)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小组负责Ⅲ级以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2)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求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农机监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4 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2)自治区处置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协调相关部门的专业求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增援。

(3)参加现场应急求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求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求援时,应优先救助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3.5 救护和医疗

(1)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2)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商请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3)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农机事故,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3.6 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7 群众的安全防护

(1)农机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当地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2)凡需要对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3)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3.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上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9 信息发布

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农机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3.10 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伤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4.2保险理赔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4.3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农机事故应急求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1)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协调、检查、促进下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2)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车辆、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5.3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农机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5.4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2)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5.5 治安保障

市、县级农机应急处置预案中,要协商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并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6、有机填充剂对制品性能的影响规律: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5.6 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求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或由事故者承担,事故者无力承担的,由农机主管部门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重特大农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要结合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安全意识。

6.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农机应急管理机构要对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6.3 演练

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组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市、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根据需要,可开展区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农机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特大农机事故性质按《广西区农机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指挥小组(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印发)

广西 重特大 农机 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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