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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富莱欣超级液体钙被起诉毛叶冬青

发布时间:2020-10-19 04:05:03 阅读: 来源:安全网厂家

“富莱欣”超级液体钙被起诉

中国现代企业报

2月26日,消费者吴女士将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同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吴女士称,该公司利用虚假标注与尚在申请注册未获批准的“富莱欣”图案商标进行宣传、销售其产品超级液体钙,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

据悉,2月16日,吴女士在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钻石星城连锁店购买了一瓶89.9元的超级液体钙,买回后在查看该产品标签上的标注内容时,发现了问题。该产品标签上最显眼的是“富莱欣”图案商标,下面标注的内容为:本品为营养食品,不能代替药物。主要成分:生物碳酸钙、维生素D3。吴女士出于对“超级液体钙”

的好奇心,就上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查看有关“富莱欣”图案的商标注册信息,结果发现,“富莱欣”图案是非注册商标;她再上网查看液体钙和普通钙有什么区别时,发现网上有人评论碳酸钙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吃的,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里就有记载“心肾功能不全者慎用”等。

吴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南京梭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向阳、曹本胜指出:“富莱欣”超级液体钙标签上的标注信息存在虚假性,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他们列举了下列法律法规: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六条规定: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吴女士的代理人据此认为,生产厂家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在给法院的诉讼书中明确提出如下请求:

一、涉案产品使用的富莱欣图案商标是无效商标,并非注册商标,是属于虚假的标注,应责令经营者停止使用其误导欺诈消费者;

二、经营者既然在说明中标注“营养”字样,那么就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按照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碳酸钙经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并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故经营者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警示说明“心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字样;

四、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赔偿购买商品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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