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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罚两千十天罚两万罚到停产或整改好为止

发布时间:2020-02-27 20:16:50 阅读: 来源:安全网厂家

昨日下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是8年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行使立法权,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打响大气污染攻坚战提供了法治保障。回顾条例的立法过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连松说,在安徽省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作为我省首个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与以往针对环境污染执法不同的是,设置了按日处罚。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说,这部条例中,针对条款中具体的违法行为设了上下限处罚,而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按日累计处罚没有上限。由于上下限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我们下一步还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加大

近年来,我省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大气污染物排放数值居高不下,雾霾频发。 2014年,经全省上下共同努力,通过强化督查,狠抓工业、机动车、城市扬尘、秸秆焚烧等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空气质量恶化趋势得到遏制。据缪学刚介绍,我省去年的PM10平均浓度为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同期下降了4.0%,但仍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20.3%。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大气污染是一件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的事,所以,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改善大气环境。

按日处罚无总额上限

据缪学刚介绍,作为我省首个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条例结合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经信等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处罚权利,包括对环境违法企业责令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顿整治、罚款等。其中,条例规定的具体某一种违法行为最高处罚的上限为一百万元,按日处罚则没有总额上限。

处罚实行从严从重原则

针对这一按日处罚,缪学刚告诉记者,条例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实行从严从重处罚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打个比方,如果某企业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被罚2000元,但它没有整改、仍在继续,我们就可以从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2000元这一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0天就是2万元,一个月6万,没有总额上限,直到它停产或者整改完毕。

-立法背景

人代会八年首次行使立法权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前前后后

人代会八年首次行使立法权

在去年的省人代会上,有14个代表团的516名代表,提出了86件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议案和建议。 在省人代会上,70%的人大代表提出同一问题的议案、建议,是历史上没有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说。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原计划的调研论证类项目调整为提请审议类项目,并列为2014年的自主立法工作重点。2014年3月起,《条例(草案)》开始起草。历经7轮修改,于当年8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经三次审议、修改,于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原则通过,这也是八年来代表大会首次行使立法权。

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

记者了解到,这部法规,社会各方面参与范围之广、人数之多、程度之深,在我省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这部条例制定修改过程中,梳理、研究、吸纳省人大代表86件议案建议内容,邀请代表参加座谈会、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情通报会等。先后三次给全体代表寄送条例草案修改文本,征求意见建议。共有499名省人大代表书面提出意见750余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60余条。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建议200余条,大部分予以采纳。

通过多渠道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建议,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立法。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修改意见。累计收到起草和修改意见建议400多条,吸纳了300多条。

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通报条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情况,听取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对提出的74条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

[出台历程]

◎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多个执法检查组,奔赴全省各地开展深入调研。

◎2014年4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点项目,制定过程将全面提速。

◎2014年12月15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增加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2014年12月20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2015年1月26日至3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特色

城市建设应预留风道

燃煤总量控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乡镇街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我省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有着一些亮点与安徽特色。

与周边区域或联防联控

条例规定,除了在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省人民政府还根据实际需要,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区域合作。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就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与长三角江苏、浙江与上海开展了多轮协商,形成共识,并落实到条例中,开创了全国省级权力机关立法写作的先河。

明确乡镇街道治污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应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全省进行燃煤总量控制

我省作为一个燃煤大省,此次条例明确了今后要对全省进行燃煤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

城市建设应预留风道

屏蔽此推广内容  根据条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公交分担率、绿地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城市空间格局。这也意味着,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写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中应预留通道,让风吹走大气污染物。

推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

该条例明确,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控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赵秀娟、姜志远、喻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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