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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购物摔倒致伤谁来负责-【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0:24:05 阅读: 来源:安全网厂家

律师:宾馆、商场等未尽安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外出不慎磕着、碰着,被异物绊倒摔跤,逛街在商家门口滑倒骨折……这些意外伤害在生活中难以避免,该由谁“买单”?是不是所有损失都由商家或管理方来负责?当事人自身不慎是否需要担责?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文龙 黄傲杰 邓泰清

案例1

在网吧凌晨上厕所摔跤法院判决自身承担一半责任

在网吧通宵上网,几个小时没挪窝,凌晨3点穿着拖鞋上厕所时,在卫生间门口摔伤,来长沙打工的小伙子赵某认为网吧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状告网吧并索赔十余万元。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该案,小伙子自担五成责任。

索赔十余万元

2016年7月13日晚,赵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某网吧上网,从晚上9点起,他一直待在电脑前。到了第二天凌晨3点,赵某穿着拖鞋去上卫生间。当他从卫生间出来时,脚踩在卫生间外台阶处的垫子上,没想到垫子不稳,赵某的脚随着垫子滑动摔倒在地上。之后,赵某被同伴扶至前台,前台工作人员叫来120急救车将他送往医院。

赵某因此住院一个多月,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赵某一直与网吧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能谈拢。于是赵某将网吧起诉到芙蓉区人民法院,索赔十余万元。

芙蓉区法院一审认定网吧承担七成责任,赵某自行承担三成责任。网吧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宣判该案。

判决网吧赔偿7.4万余元

长沙中院认为,网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主体,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完备的安全设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本案中,网吧对其经营场所管理不到位,导致赵某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事发时间为凌晨3时左右,人体机能及注意力均有所下降,赵某更应谨慎行动。赵某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对其自身损伤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认由网吧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赵某自负5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网吧赔偿赵某损失7.4万余元。

案例2

光缆施工没把线收好摩托车司机被绊倒后送医不治

骑着摩托车出门,不小心被路边垂下的光缆线绊倒,岳阳人李某被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但几天后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人把下垂光缆所属的通信公司告到法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纠纷,该通信公司一审被判承担90%的责任。

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下午,李某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杨田村立地组地段的村级公路时,被横跨公路垂下的光缆线绊倒受伤。经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因伤情过重,李某于2017年9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发现该下垂光缆系临湘某通信公司架设。

通信公司赔偿42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通信公司作为光缆线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所属线路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线路安全、畅通。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光缆线绊倒李某并致其死亡,通信公司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李某年岁已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助力摩托车,负次要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临湘某通信公司向李某一家支付死亡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2万余元。因临湘某通信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桌布太长,顾客被绊倒骨折法院调解,餐厅赔偿数万元

请朋友去餐厅吃饭聚会,哪知自己在起身准备买单时,被餐厅长长的桌布绊倒,摔成骨折,邵阳人张某把餐厅起诉到法院。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而餐厅不服,上诉到邵阳中院,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餐馆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桌布太长被绊倒

2016年5月28日中午,张某请朋友聚会,选在一个比较高档的餐厅。

用餐过程中,张某起身去结账,结果因餐桌桌布太长,起身时右脚踩住了餐桌布,左脚伸在桌布下,一转身被桌布绊倒在地,左腿一阵阵剧痛。张某马上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张某左股骨颈骨折。事发后,张某认为自己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有十万余元,他多次与餐馆协商赔偿事宜,但没能达成一致,张某只得将对方起诉到新邵县人民法院。

获赔数万元

经审查,新邵法院认为餐馆提供的超长桌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被桌布缠住双脚而跌倒,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依法判令该餐馆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餐馆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获赔数万元。

案例4

店门口摔一跤法院判自负六成责任

几年前,长沙宁乡的刘女士在推门进入当地一家家电店时不慎滑倒摔成骨折,还做了髋关节置换手术,她起诉该家电店铺所属的某家电公司。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宣判该案,刘女士获赔六万余元。

家电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

2013年2月8日,年过六旬的刘女士到宁乡一家家电店买电器,当推门进入店面时,由于店内地滑,导致她摔倒受伤。刘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宁乡县中医院治疗,住院一个多月。

到2016年2月,刘女士再次入院治疗,经湖南省人民医院诊断:刘女士陈旧性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后,刘女士被评定为7级伤残。

此后,刘女士将某家电公司起诉到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家电公司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

获赔六万余元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到家电店购买电器,推门进入店面时,因店内地滑导致摔倒受伤。店铺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人,店内地滑对进入该店的公众存在安全隐患,店铺没有及时清理障碍,因此其对刘女士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事发当天系雨雪天气,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时对周围环境的情况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摔倒,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认定刘女士自负60%的责任,宁乡县某家电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刘女士因受伤构成伤残,给她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刘女士要求家电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支持9000元。

据此,长沙中院二审判决,家电公司赔偿刘女士损失5.5万余元,同时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律师说法

宾馆、商场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责任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的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在“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应当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障义务,以防危险的发生。

“在具体案件中,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二是这个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刘明说,根据法律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法院结合已经查明事实中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来确定双方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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